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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音像藝術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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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 94 年 06 月 06 日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經 94 年 07 月 20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國立台南藝術大學音像藝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設院務會議,並訂定院 務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規則。
第二條 院務會議之組成:
一、由院長、各系所及其他院屬單位主管、教師 。
二、 本會議之當然代表包括院長、各系所及其他院屬單位主管;其他代表由各系所就專任教 師中推舉產生之; 每一系所 需選出一位代表及一位候補代表(於代表因故出缺或無法出席時遞補)。
第三條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,教師代表任期為一學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四條 當然代表不得同時被選為教師代表,如因故無法出席,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之;教師代表應親自出席,如因故無法出席,得由該系所候補代表出席 。
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:
一、本院各項法規之制定、修正或廢止。
二、有關本院之教學、研究、服務及推廣事項。
三、各系所或院務會議代表之提案。
四、院長交議事項。
五、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。
六、研議其他與本院務相關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惟如有本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,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
第七條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 委員 出席方得開議;除重大議案另有規範者外,須有出席 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;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。
第八條 本會議案之提出:
一、院長交議。
二、各系所及所屬單位提議。
三、本院專任教師三人(含)以上連署提議。
第九條 本會議之決議,如有窒礙難行者,執行單位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於下一次會議交由代表提出報告,或請求覆議。
第十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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